华城深圳案例 |偷偷外卖算犯罪吗?律师这样回答!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外卖”成为人们解决一日三餐的重要方式之一,外卖数量的递增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前段时间就有在校大学生偷吃外卖,被抓获,近期又有人伪装成送外卖的人去偷外卖,外卖小哥盗窃同行外卖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很多人不会将其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只认为是一种缺德的行为,但由于惯偷的行为早已被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达到一定的条件不仅是违反道德层面的问题,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我们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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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被告人莫智华在2020年9月-11月间多次在杭州市下城区餐厅打包间货架处盗窃外卖。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9月6日17时31分盗窃外卖4包;同年9月29日17时38分盗窃外卖2包;同年10月6日17时22分盗窃外卖2包;同年11月3日17时55分盗窃外卖2包;同年11月6日17点34分盗窃外卖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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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莫智华再次在餐厅外卖货架附近出现时,被该店工作人员抓获后报警。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莫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莫智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智华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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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智华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莫智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莫智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智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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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有以下五种行为方式:(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盗窃,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盗窃外卖行为也可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不仅是违反道德,更触犯了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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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若盗窃外卖人员在实施本次盗窃行为前存在多次盗窃行为,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行政处罚过或后续再犯的,达到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标准或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则认定成立盗窃罪。如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标准的仍可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规制其行为,达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


结语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将属于他人的外卖偷走供己食用的行为既不道德,更是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文作者:李雪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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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12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