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迁入户籍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行政裁定书

金某某与长沙市某某区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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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某。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某某局某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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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查明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金某某之母蔡某某系陈家坪组村民,金某某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某某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某某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某某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某某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某某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某区政府、某某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


一、二审法院以金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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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1-12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