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如何救济?

导读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法院根据该仲裁裁决对我方当事人(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我方有何救济途径?下面我们通过本所律师最新的一则案例看看司法机关是如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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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7年,魏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伪造我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签署了担保合同,后魏某未归还贷款。

2019年,银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魏某还款并要求我方当事人对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仲裁院作出裁决支持了银行的仲裁请求。其后,银行申请法院对魏某及我方当事人强制执行。直至2020年底,我方当事人钱款被法院强制扣划后,我方当事人才知晓前述事由。本所律师接受代理后,及时在法定的15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终深圳中院裁定不对我方当事人进行执行。


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深圳国际仲裁院案涉裁决第四项要求我方当事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根据的证据是银行的《保证合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保证合同》中我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指纹捺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均非我方当事人本人所写及所留。

据此,案涉裁决文书第四项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且该裁决事项与其他裁决事项可分,最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我方当事人对魏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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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商事仲裁裁决不服,存在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驳回执行申请;还有一种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就本案而言,我方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时,已经经过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时效(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经过综合分析论证,本所律师决定采用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途径进行救济,最终成功为我方当事人挽回近百万元的财产损失。



本文作者:陈鹏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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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5-1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