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普法 | 债权受让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诉讼未经通知的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6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甲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后丙直接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乙以其与丙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应当驳回丙的起诉。法律问题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能否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同观点肯定说——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债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与直接通知并无本质区别。否定说——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其效力仅能直接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前,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

法官会议意见:

人】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出席法官】祝二军、张卫兵、周其濛、陆世慈、向国慧、阎  巍

麻锦亮、杨  迪、郑  勇、孙勇进、季伟明、彭  

【列 人】王  鲁、冯国栋、李赛敏、刘忠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编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同意的除外


                                       整理编辑: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赵子民律师

                     时    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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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8-19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