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普法 | 有关复制已故名画家美术作品风险规避的答复

我们集团有一些名画家的作品,如齐白石、吴作人等,这些作品属于国家,由我们集团保管和举办展览用,那我们如果想复制的话,有什么法律上风险吗?需要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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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的著作权法原理,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即美术作品原件)与该作品的著作权相分离。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其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和复制权、汇编权及发行权等财产性权利。


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则是美术作品得以存在的物理载体,其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因此,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形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该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之规定,您咨询问题中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齐白石、吴作人等继承人享有,对美术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及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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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需要客观的引用,不能任意的篡改和歪曲他人的作品的原意。并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中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不能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


01因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件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向公众提供的作品当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02时事新闻涉及的报道,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或无法避免地再现及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03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或以汉语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某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提供于中国少数民族参考、学习。


04不以营利为目的将某一作品提供给盲人,以盲人能够感知的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05国家机关人员因公务职责,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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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07出于学校课堂教学原因或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人员及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08对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言论。


0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本馆内通过网络提供合法出版的作品以数字、依法为陈列、保存版本化形式复制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其中陈列、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失窃,或该作品存储格式已不适用,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高于市场价格购买的作品。



本文作者:汪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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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3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