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利用网络公开个人信息的责任认定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未经本人允许或授权擅自将其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公开,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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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起诉称:


2020年9月*日,王*甲、王*乙未经王**同意将含有其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的山东省济宁市**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通过网络发布,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


2021年1月1*日,公安机关对王*甲、王*乙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求判令王*甲、王*乙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其书写的赔礼道歉信在其全部社交圈(即在王*甲、王*乙微信圈或报纸)中公开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王*甲、王*乙向王**支付经济赔偿金3万元;诉讼费等费用由王*甲、王*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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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甲、王*乙辩称


1、本案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并未对王**的名誉权产生影响。


2、王**要求王*甲、王*乙在“全部社交圈中公开发布”的诉求也是一种不明确的诉讼请求。王*甲、王*乙将未打马赛克的调解文书发布系失误操作,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原始载体的照片,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且原始载体为山东省济宁市**区人民法院为他们双方制作的调解书,显示的内容是他们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对其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始载体中的内容并未侵犯王**的名誉权,也未对王**造成任何的经济、精神影响。


3、在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中,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综上,王**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


2020年9月*日,王*甲、王*乙未经王**同意将含有*王**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的山东省济宁市**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通过周*吧、济*吧网络发布。2021年1月1*日,济宁市公安局**区分局对王*甲、王*乙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王*甲、王*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其发布(2020)鲁081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的周*吧、济*吧网络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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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解 读


个人信息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列举个人信息包括8类等:

(一)自然人的姓名

个人信息中的自然人的姓名通常从根本上防止识别性的发挥,杜绝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对应关系被披露。

(二)出生日期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身份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四)生物识别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郭、虹膜、面部特征等。

(五)住址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六)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包括企业电话号码和个人电话号码,是电话管理部门为电话设定的号码。此处电话号码主要指自然人电话号码,我国现已实行电话号码实名制,可以通过电话号码准确识别出特定自然人。

(七)电子邮箱

每个电子邮箱都具有唯一性,通过电子邮箱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能识别出特定主体。

(八)行踪信息

大量手机应用软件具有实时定位功能,在用户下载应用软件时默认用户同意对其定位跟踪,从而获取用户的行踪信息。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范围内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是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基础,即在归责原则上均为一般过错责任。


本案中,王*甲、王*乙将含有*王**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民事调解书通过周*吧、济*吧网络平台发布,未经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王**同意,王*甲、王*乙对发布王**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行为对王**的生活安宁造成滋扰。故王*甲、王*乙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王**合法权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赵子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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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7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