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纠纷“四问四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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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一方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主张以下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务必要保存好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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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一方无力支付医药费怎么办?


一般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医疗费往往在当事人治疗终结后才能予以确定。但特殊情况下,治疗程序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受害人一方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相关方支付医疗费;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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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纠纷的死亡赔偿金是对生命的补偿吗?


死亡赔偿金指的是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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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为准进行计算。


以北京地区为例,无论是城镇及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是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付为准。相关数据可以在当地统计局网站进行查询。



本文作者:石春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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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0-18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