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普法 | 疫情当前,这些行为做不得!

导读


疫情期间,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政府防疫部门的管理规定,但是仍有多地警方通报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说明还有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今天给大家总结了一些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存在的踩红线行为,以示警戒。



1.jpg


01

疫情防控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有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有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规定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行为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4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有经劝阻无效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jpg


05

有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06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有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7

有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08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有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jpg

09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有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集中隔离结束后,有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

有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行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有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行为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jpg

13

疫情防控期间,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行为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4

疫情期间,有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5

疫情期间,有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16

疫情期间,企业主体责任人,有未按规定执行亮扫码、测温、戴口罩、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造成疫情聚集性传播行为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jpg

17

境外人员有违反规定逃避检疫,非法入境行为的: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同时非法入境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本文作者:杨丹 律师 



 

 

 

华城资讯

NEWS

 

创建时间:2022-04-11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