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普法 |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如何维权?

张先生夫妇婚后因拆迁取得两套住房,分别登记在夫妻双方个人名下,其中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用于双方居住,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用于出租。但最近张先生发现用于出租的房屋租户正在装修,经求证方知,妻子背着自己已将该房出售,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张先生十分恼火,来我所咨询两个问题,其一为夫妻一方卖房子另一方不知情能卖吗?其二为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了,能否追回?


律师分析:


有关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丈夫出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妻子是无权单独处分的。若妻子擅自卖房,而张先生不同意,妻子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但是如果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张先生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法院会因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不予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下列三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购房人从张先生妻子处购房时张妻并未告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是按市场价格支付的房款,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购房人已经满足善意取得要件,张先生不能因妻子无权处分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已经无权追回该房屋了。


如果张先生想挽回自己的损失,只能去向他的妻子主张,要求其赔偿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但只能是张先生选择离婚时才能主张,如果不想离婚那就只能包容妻子的任性行为,好在卖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继续携手过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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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汪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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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4-13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