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银行卡从未离身,卡内余额却不翼而飞, 可要求银行担责吗?

导  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无卡支付渗入大众生活,但由此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曾有报道称“银行卡从未离身,但里面的钱却悄悄溜走了”,此时卡主的财产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吗?近日临平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对卡主和银行的责任承担作出了明确划分。



案情简介



某日,陆女士收到一条“高速通知”的短信,内容显示“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有认证链接。因陆女士办理ETC后未上过高速,也曾听说ETC长时间不用会失效,于是信以为真,点开了链接,并按链接的页面要求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卡号、密码等信息。

之后,陆女士接连收到ATM机取款短信,自助取款4次,每次5000元,共2万元。陆女士意识到自己的储蓄卡可能被伪造后盗刷了,于是她多次致电银行客服,但均无法接通,陆女士立即至银行网点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储蓄卡挂失,同时打印了储蓄卡流水账单,账单显示盗刷的ATM机位于外省某县城。

事后,陆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认为银行未保证其发行的储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且其网点的ATM机不具有识别伪造储蓄卡的能力,导致陆女士储蓄卡被伪造后盗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损失系陆女士轻信不明链接、操作不当所致,应由陆女士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果,拒绝赔偿。



审理结果


1、如遇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人民法院认为,银行经审核后发放银行卡,应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即发卡行作为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更应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盗刷储户存款的现象,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升级改造。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索赔。

2、持卡人与银行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陆女士在银行储蓄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动当天,即至银行网点进行挂失处理,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通过外省某县城ATM机操作,足以认定非陆女士本人操作,而系伪卡盗刷交易,银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考虑到案涉四笔交易2万元系因陆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后发生,陆女士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过错,故酌情认定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 师 提 醒


银行卡被盗刷可向发卡行索赔,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可以“高枕无忧”,在遇到类似情况,持卡人还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1、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冻结或挂失:一旦发现自己银行卡存在异常,应该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客服或工作人员,要求银行冻结或是止付。若涉及第三方平台,应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

2、到就近ATM或者银行操作并留下凭证:持银行卡到本地就近的银行或ATM机进行取钱或消费,固定证据证明人卡未分离,银行卡未发生遗失,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3、立即报警并说明情况和盗刷的时间:向警察详述被盗刷的情况,有利于帮助警察掌握更多有用信息尽快破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杨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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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6-24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