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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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在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考虑欠款条出具的时间及事由。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一、问题的提出

日常交易活动中,债务人因一时无履行能力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款条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这是很多债权人都感到困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有观点据此认为,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些债权人受此观点的影响,认为只要其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不会起算,因此怠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其案件在起诉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损失严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这些债权人错将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等同于债务没有履行期限。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债务可能有履行期限,也可能没有履行期限。根据欠款条出具的时间及事由的不同,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可以分为债务形成时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两种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完全不同的。

二、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交易时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只向债权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该欠款条是在债务人的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其诉讼时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有明确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三、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交易时约定了履行期限,因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该欠款条所载的债务虽然没有还款日期,但债务人的债务是有履行期限的,因此债务人出具的该欠款条本质上是对其债务的再次确认,只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其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亦有明确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复。”

综上,债务人在债务形成时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完)

 

作者简介

杜彦博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杜彦博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仲裁及执行业务。杜彦博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熟谙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保全、审判、执行、再审等工作,善于从裁判者角度客观、全面的分析案件并制定诉讼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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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3-26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