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意义非凡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7日,郭某向某野生动物世界购买“畅游365天”双人年卡,郭某与其妻子叶某留下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拍照并录入指纹,并支付了卡费1360元。后,某野生动物世界为提高游客检票入园的通行效率,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方式调整为“人脸识别”方式,并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持卡客户群发短信,要求游客进行人脸识别激活并在店堂进行告示。后郭某因拒不录入人脸与某野生购物世界发生争议,并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与某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某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某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故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某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当删除郭某的指纹识别信息。据此,杭州中院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某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就本案依法公开宣判。


因此案首涉人脸识别信息的保护问题,故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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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相对完善的人格权保障体系,加大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的作出使得“个人信息保护”踏上了新征程。这里华城深圳律师也作出以下提醒:


对于个人信息提供者而言,当个人信息(特别是生物识别信息)需要被收集、使用时,应予以谨慎对待,核查收集者、使用者是否具有合法正当的用途以及是否具备合理的保存方式。而当在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滥用的情形,亦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当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个人信息提供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此才能保证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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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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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杨丹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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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6-07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