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情侣分手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现代社会未婚同居的人越来越多,男女相爱同居最好的结果就是步入婚姻殿堂,但也有部分人发现同居期间性格不合而分手的。分手后能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吗?今天华城深圳律师带你从案例入手分析同居买房纠纷中的法理关系。



案例一



40多岁的刘先生爱上了比自己小18岁的Ann小姐,二人从2017年到2020年一直同居,Ann小姐的母亲罗女士也和他们一起生活。二人同居期间,刘先生出资350万元在深圳买房准备结婚,还把房子登记在了罗女士的名下。


据刘先生说,为了结婚,刘先生还出资80万元让Ann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深圳的这套结婚用房之所以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是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买房后半年,刘先生和Ann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刘先生一纸诉状把Ann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刘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刘先生所有,Ann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二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XX村同居多年。2009年,两人在XX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21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案例三



西北小伙赵某和深圳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12年,赵某在水围村买了一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赵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各占50%份额,而房子一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来两人分手,赵某一纸诉状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赵某诉称,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了她的名字。因此,赵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赵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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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理#


由上述三案例可见,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关系只是一种事实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产生合法婚姻关系下的权利义务以及配偶基于身份关系能对对方主张的权利。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虽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则进行处理。


那么,在处理未婚同居关系中的房产问题,有没有可遵循的原则呢?答案是肯定的。对此笔者总结如下:


“约定优先”原则


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


“谁出资、谁享有”原则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事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一般共有予以分割,即按照出资比例对房产的权属予以认定和分配。


“公平、平等”原则


实践中,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本文作者:李清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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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7-0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