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债务人放弃继承损害债权人利益,撤销?确认无效?听律师为你支招

案情概况



@Vol.1


2010年8月22日-2011年6月16日,沈某向戴某共借款735000元。


2012年9月17日,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沈某返还借款735000元。随后,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30日,法院以沈某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


2018年8月9日,沈某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前往公证处就其父母遗留的房屋办理继承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沈氏夫妻有子女共四人,包括沈某以及沈1、沈2、沈3,沈某、沈1、沈2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二被继承人上述房屋的继承权。


2019年3月12日,戴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认为沈某在自身对戴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明显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戴某放弃继承的行为。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其现有责任财产之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可能危及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损,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不当减损之债务人责任财产复归至债务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然而,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且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损责任财产。因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Vol.2


2019年5月15日,戴某再次基于上述案件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沈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沈某对戴某所负之债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系其应付之法定义务。沈某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执行终结,且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沈某放弃对被继承人沈氏夫妻遗产继承的权利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损害了戴某的利益,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戴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15日,沈某就“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案子提起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述案例来源:

(2019)浙0102民初1230号;

(2019)浙0102民初2567号;

(2019)浙01民终8374号。


这两个案子看似是一样的案情,但判决结果却背道而驰,其根本是实际背后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完全不一样。


第一个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要求撤销沈某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戴某行使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二个案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更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要求确认沈某放弃继承的效力,属于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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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上述两案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均不一致。对此,当债务人放弃继承权,损害债权,作为债权人,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有的人会选择以债权人撤销权为由,撤销债务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有的人会选择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进行无效确认。那么,这两种方式的可行性如何呢?


通过上述两个案子,我们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放弃继承的行为?


目前的司法实践观点主要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其现有责任财产之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可能危害及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损,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不当减损之债务人责任财产复归至债务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其标的性质仅为纯粹之财产行为,例如买卖、赠与、担保物权的设定等。而继承权虽具有财产属性,但其取得主要以具有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继承开始后,无论遗产债务是否大于遗产价值,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继承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放弃继承,法律充分赋予继承人享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尊重继承人对是否取得遗产的自由选择权。


放弃继承行为则是一种集合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之双重属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当事人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并且放弃继承的行为仅是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并非不当减损责任财产。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无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能否进行无效确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也是说,继承虽是权利,但放弃继承具有一定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被继承人因为生活所需欠下的生活费、医药费等债务,如是继承人未尽法定抚养义务所致,则其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为继承人上大学、找工作、结婚、买房子等形成的债务,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免于偿还被继承人为此所负债务。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所要求,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而拒绝支付丧葬费。


除上述情形外,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同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故意。


因此,据笔者进行的案件检索,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申请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当在债务人放弃继承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您知道如何进行救济了吗?还不知道的话,再把文章看一次吧~



本文作者:李叶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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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7-14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