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普法 | 就当事人咨询个人破产相关问题的答复

某女士,深圳户口,因前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赌博欠下数千万债务,她被法院裁定为共同债务执行人,因无力偿还被判为失信执行人。她现在已与前夫离婚,为失信执行人一事上诉到中院和最高院,还是没有改判,如今深圳有个人破产法,她有没有什么机会去掉这个失信执行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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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

ANSWER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计13章173条,包含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等诸多重要内容。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旨在低成本救济“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为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一个制度性退出路径,从而促进经济再生和资源再利用。但是,个人破产也是“有条件、有门槛、有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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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了解“个人破产”制度


债务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

2、出现破产原因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

3、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注:若是违法经营或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个人破产条例)


根据某女士提问中的陈述,需证实其作为连带责任偿还人的债务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赌债属于恶债,应为欠债一方的夫妻个人债务,既然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某女士为共同偿还人,可推测法院并未认可其前夫所欠之债为赌债。对某女士债务的性质是否符合申请破产债务条件,要结合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


债务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1、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①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

②债务人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个人债权人优先清偿债务,但个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除外。

2、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3、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8年的。

某女士应逐条对应,避免上述情形出现,否则法院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基本流程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审查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或者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20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4、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个人破产后,对债务人的影响


财产披露义务


债务人应当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益,对财产有存在出租、设立担保物权、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特殊情形的,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重大财产变动的,应当予以报告说明。


消费限制+从业禁止


1、法院有关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含免责考察期),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法院同意外,限制债务人下列消费行为:

①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②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③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④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⑤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⑥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⑦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⑧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报告、配合义务


1、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3、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4、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5、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6、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7、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提前清偿,提前免责


1、考察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违反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限制行为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①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2/3以上,且考察期经过1年;

③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1/3以上不足2/3,且考察期经过2年。

3、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作出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本文作者:汪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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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7-12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