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银行未对设押房屋现场调查致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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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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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伊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银行在对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是否尽到审慎尽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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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伊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号等房屋,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等人。该司与周**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自认伊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人,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本案银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故其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判决认定银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赵子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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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9-15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