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深圳案例 |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否有效?

因矛盾与父亲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之后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断绝父子协议无效,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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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与余甲为夫妻,余乙为二人次子。


1993年4月,徐某与余甲与次子余乙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乙便收拾了自己的物品离开了父母家,此后再未尽人子的义务。


2020年初,余甲因病住院,并做了两次大手术。期间,其余4个兄弟频繁联系余乙,希望他能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乙均以双方有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后余甲去世。


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一纸诉状将余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及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乙辩称,自己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约定不继承父母遗产、不负担父母在世一切费用、由其余4个兄弟照料,因此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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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乙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律 师 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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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即使签署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该协议也属无效,不能排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本文作者:杨丹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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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9-18 15:35